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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副部長黃潤秋11月9日發表署名文章《改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企業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特別強調,渤海灣溢油污染、松花江水體污染、常州外國語學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未得到足額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未得到及時修復。
此前,2016年8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會議同意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上述7個改革試點剛剛開展,預計短期內進展不會太快,因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設計上的一些制度問題還未得到充分解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分析。
2018年改革推向全國
中辦和國辦去年年底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是新一輪生態文明體制改革“1+6”文件系列之一。
所謂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環保部副部長黃潤秋解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的修復,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
根據《試點方案》,2015年至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黃潤秋介紹,今年4月,國務院批準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授權試點省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試點地方的選擇兼顧了地域上的東中西部,考慮了經濟發展階段、生態環境質量現狀的差異性,7省市開展改革試點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將為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形成提供可復制的制度儲備。
黃潤秋介紹,今年5月-8月,7省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調研和方案起草工作,編制了本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7省市的實施方案經環保部技術審核后,已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將由各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陸續發布實施。
在7省市中,貴州已于10月8日第一個公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并率先啟動試點。“其它6個試點方案也將很快對外發布。”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於方研究員介紹。
7試點強調程序性規則的特殊性
根據《試點方案》,省級政府為本區域的賠償權利人,對責任人提起索賠。省級政府可以確定相應的機構負責此項工作,在工作中可以采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黃潤秋介紹,江蘇、山東、湖南、貴州、云南5省確定省環保廳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組織協調工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吉林省、重慶市確定由環保廳(局)具體負責賠償工作。
常紀文分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到不確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是否是唯一合適的賠償權利人,在法理上有待進一步研究。“在不少情況下,地方政府就是生態環境損害的制造者,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誰來當賠償權利人呢?”
黃潤秋介紹,7個試點方案也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程序性規則上強調特殊性。各試點地方根據工作實際,在管轄、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訴訟程序性規則方面做出特殊規定。
例如,山東省提出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牽頭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重慶市提出磋商未達成一致的,由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同級法院集中受理。貴州省提出要健全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制度。云南省提出探索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集中管轄。
此外,黃潤秋透露,7省市在實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的相應措施。
其中,重慶、貴州、云南3省市擬推進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慶、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或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