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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開征的腳步越來越近,與之相關的法律保障也在加速中。
來自日前權威媒體的報道消息稱,《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將于12月19日至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專家認為,將現行的“排污費”改為“環保稅”,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環保收費標準問題,倒逼企業主動減少污染。
8月29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草案第一次提請審議。立法原則是“稅負平移”,從排污費“平移”到環保稅,征收對象等都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根據草案,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稅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草案明確提出,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同時,草案還提出了五項免稅情形。根據規定,在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因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發揮出加強環境保護的調節作用,為避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草案提出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此外,草案提出,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的規?;B殖不包含其中;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
作為我國新的經濟增長點,環保產業潛在市場巨大。業界普遍認為,“十三五”期間我國環保產業增加值年增速將超過20%,總投資有望達到17萬億元。但隨之而來的是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的碳排放國和資源消耗大國,環境保護形勢嚴峻。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將有利于促進形成治污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譚云明表示,今年及明年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任務是“三去一降一補”,出臺環保稅法,可以促使企業主動追求節能減排,加速環保投資,即通過環境保護稅收調整產業結構,加速產業優勝劣汰,淘汰落后產能與僵尸企業,促進產業經濟高質量、有效益的發展。
事實上,從1990年開始,針對排污企業,環保部門會征收排污費。2003-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000多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說,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環保稅立法更大的背景是行政費用向法定稅收過渡的趨勢,也即在全國其他領域正在實施的“費改稅”。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在今年全國兩會上的提案指出,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環境稅種,現行環保排污收費征收標準偏低,范圍過窄,整體環境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導致環保效果不顯著。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藍瑛指出,環保稅的征稅工作相對專業:“征稅要符合環境容量的變化,不應該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培養一些相關的專業人員肯定是必要的。”她建議稅務部門和環保部要設立聯動機制。這一提議在草案中亦有所體現。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表示,由“排污費”變為“環保稅”,是與國際接軌邁出的重要一步。他表示,所有世界范圍內的環保稅都有一個雙重紅利在里面,第一個是用經濟手段來遏制環境污染排放,第二個是通過遏制污染物排放得到的資金來保護環境。
誠如在工業方面,雖然也排放大量污染物,但由于環保執法不嚴等原因,市場需求一直較小。2015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決定在工業領域推廣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即由此前的“誰污染、誰治理”改為“誰污染、誰付費”,希望借此解決工業企業的污染物超標排放問題。
不過,第三方治理模式實施一年多來,推廣卻十分緩慢,真正落地的項目寥寥無幾。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副會長駱建華指出,未來環境保護稅推出以后,與此前新環保法中規定的“按日計罰”制度、環境司法手段等相結合,有助于給排污企業施壓壓力,促使其加大環境治理的力度。“企業如果覺得污染物排放多了,交稅是個沉重的負擔,就會有治理的動力,這樣對于第三方治理和環保產業來說也是件好事。”他說。
不光要有反向的壓力,還要有正向的激勵措施,類似首鋼、寶鋼等環保設施好、排放污染物比標準少很多的企業,應該可以對環保稅進行減免。草案中規定,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與此同時,“光靠政府手段控制污染很難,而且監管成本過高,全國幾百萬污染企業需要大量的執法人員。”駱建華說,“將來,實施環境保護稅后,再結合排污權交易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成本內部化措施等,可以降低監管成本,更能激發市場活力,釋放市場需求,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