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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環境保護面臨環境改善窗口期、環境壓力高位舒緩的機遇,也面臨企業效益下滑、治理資金不足、政府環保投入不足、環境監管難度增加的挑戰。
同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環境保護處在增速換擋期、結構調整期、前期政策消化期三期疊加時期,需要在目標導向上實現從污染物總量控制向環境質量改善的轉變,在工作重點上實現從污染物的控制增量向削減存量的轉變,在管理途徑上實現從依靠環境容量向環境流量的轉變。
“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治理,這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容。”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趙華林說。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以第三方治理為突破口,把市場機制引入環境污染治理領域,推行治污集約化、產權多元化、運營市場化,把排污者的直接責任轉化為間接的經濟責任,把污染治理交給專業化的環境服務公司來完成,可以有效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
201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規定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環境保護第三方治理的本質是政府打破市場壁壘,將促使過去政府負責的環境治理項目如垃圾、城鎮污水治理等轉讓給民營企業或民間組織,通過政府監管,創造條件讓社會資本進入市場,建立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環保領域的投資運營機制。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汪冬青也態度明確地表示:環保設施采取專業化、市場化的運營模式后,治理主體責任不能、不應該也不會發生轉移;任何商業合同都不能超越法律規定。“而在實踐中,一旦出現環境違法違規問題,對雙方主體責任、連帶責任都要依法依規進行追究。我們已經開始這樣做了。”
在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治理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比重占到45%左右,而我國的第三方治理比重較低,尚處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因此,我國有必要創設系列的保障機制,通過制度的力量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迅速發展。
不過,我國促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的法律機制并不完善,造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的原動力不足,加之環境保護投入資金額大、周期長、風險高和專業化強的特點,也難以吸引資金、資本市場向環境治理產業進行持續投入。要想讓第三方治污這副良藥收到奇效,還需不斷完善配套制度和細節:
一方面,要對排污方加以剛性約束,不能認為自己已付費就可以隨意排污,而要促使其按照合同要求排污,通過技改降低污染物排放,直至達到清潔化生產標準。
另一方面,對于專業化治污的第三方企業,政府要有監督,盡快建立績效考評標準,根據治污成績考核,要科學界定第三方治理企業的信用級別,并將其納入社會誠信體系之中。
同時,出臺支持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第三方治理良性運作機制。